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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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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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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90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8690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公務員丙因出國進修辦理某年2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留職停薪,並於該年7月31日結束進修返國。惟丙以其回國後因忙於撰寫論文,忘記規定為由,遲至同年8月31日方提出復職申請。服務機關則認為丙未即時提出復職申請,應視同辭職。請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oyomean
依題述,丙所辦理之留職停薪之時間係於某年2月1日至7月31日止,故留職停薪原因於7月31日時消滅,案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20日內辦理復職,如未辦理復職,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10日內復職,查丙因忘記規定已逾20日之規定,惟服務機關並未在丙遲未申請復職時予以查處,故應屬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之事由,丙之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