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的承租人有依約使用、不得轉租等情形。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7 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一、興辦之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且未報經核定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辦期限。
二、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明不得出租、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
四、違反租約約定或特約事項。
五、其他依租約約定或法令應終止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