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訴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訴之客觀合併,指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相互獨立之二以上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就各該標的及聲明均為判決之訴。
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有事實上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故法院應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法院不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
1、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2、本件中,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實務見解認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法院應不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