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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關務人員、102年稅務人員、102年海岸巡防人員、102年移民行政人員、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關務特考三等_關稅法務#24147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 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試問:法院是否應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的 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好奇怪,上面三個擬答,都說這是 第77-2條第2項的"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只有我認為是 第77-2條第1項的"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嗎? 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訴訟標的耶,物上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應為一訴主張兩個訴訟標的,其訴為訴之客觀合併之單純合併樣態,法院應將兩者價額合併計算之。
詳解 提供者:就是要免費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訴第77條之21項本文)。訴之客觀合併,指相同原告對相同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相互獨立之二以上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就各該標的及聲明均為判決之訴。

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有事實上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故法院應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
詳解 提供者:kill51me


法院不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

    1、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2、本件中,原告以一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同時請求被告給付因無權占有房地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時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價額是否應合併計算,實務見解認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法院應不併計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