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當房屋出賣時,基地所 有權人優先購買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該房屋所依附之地上權、典權是否 消滅?又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其意涵為何?試依本條 文之立法意旨評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