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為何?又,假設甲於107年4月1日以遺囑指定其所有A土地之處分方式,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108年10月15日甲死亡後,乙檢具該遺囑及其他登記申請書類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辦A土地之遺囑執行人登記。於登記機關審查期間,甲之繼承人丙,質疑該遺囑之真正,爰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於此設例情形,登記機關可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乙之遺囑執行人登記申請?以上二問,請綜合闡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