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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250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在公務員懲戒之學說與實務見解,皆承認為「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此一原則之意涵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公務員懲戒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
    1. 所稱公務員懲戒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係指受理所移送之公務員懲戒案,應就公務員應懲戒之違失行為及其相關聯之違失行為,予以整體性、一體性及概括性之審理。
    2. 此一原則與刑事法或行政罰法中對於行為人違反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就犯罪行為人所違之個別行為,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各別處罰之規定有別。
    3. 我國公務員懲戒法中雖無對該原則之明文規定,然我國實務均採德國及學說之見解,任公務員懲戒應有該原則之適用。
  • 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意涵。
    1. 有論者認為,所謂懲戒罰應屬廣義行政罰之一種,係對於從事特定職業之人,於違反該職業之道德或倫理規範時所違之懲罰性處分。是公務員懲戒係就公務員之違失行為,侵害到國家、政府或公務員官緘時所違之懲戒,故僅就其違失進行一體性或概括性之審理即足。
    2. 但亦有反對者認為,公務員懲戒之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僅是審理機關於審理公務員懲戒情事時,基於便宜主義下而生之學說論述,更是作為審理公務員懲戒之公務員,包庇自身日後亦有潛在之違失行為,以減少國家非難之託辭。
詳解 提供者:寶拉
違失行為一體性:指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如發現涉違法失職,應將其所有已知的違法事實集中在同一懲戒程序中,而懲戒法院在審理時,並非就被付懲戒人個別之違失事實予逐一評價,而是針對全部之違失事時予以整體性評價,絕對被付懲戒人應負之責任。其基礎法理並非出於重複處罰之禁止,而是在於基於相同生活情狀下,公務員一再重複之多數義務違反情狀,應該給予整體性評價之考量。基於上述,於懲戒審理進行中,尚不得割裂被付懲戒人之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懲戒權行使期間,而應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之日,為整體違失行為終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