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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67049
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3 項規定: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 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 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 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中第 3 項規定:「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何 以會有此規定?請從立法技術的觀點予以分析。(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