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本人的擬答,請參閱。
地方自治乃特定的區域內,由區域內的居民組成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
該團體設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在中央的監督或憲法、法律的授權之下,
運用自治行政權、自治立法權、自治財政權處理地方上的事務。
茲就中央行使監督權的原則,說明如下:
(一)中央監督的標的物及監督方式:
1.標的物:
(1)自治事項:乃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為立法並執行,
或依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之責任。
(2)委辦事項:乃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規定,
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所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
而負行政執行之責任。
2.監督方式:
依大法官釋字第553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地方自治事項」與
「辦理委辦事項」不同, 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後者除適法性外,
亦能就合目的性實施全面監督。
(二)中央行使監督的原則:
1.禁止越權原則:
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與法律的保障之內,辦理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時應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中央應予尊重。
2.便宜原則:
對於地方的違法行為,中央應權衡違法程度的輕重,
本於合義務性裁量,決定是否與如何採取監督措施。
3.權限劃分原則:
凡事務之本質具全國一致性者,歸屬於中央之事權。
凡事務之本質有因地制宜者,歸屬於地方之事權。
4.輔助性原則:
地方事務由地方自治團體優先處理,中央僅做事後性介入。
進言之,中央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盡量採取事後監督為主。
綜上所述,中央監督地方上的事務,概有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
前者採適法性監督,後者採是適法性及式當性監督,
其監督原則包含禁止越權原則、便宜原則、權限劃分原則、輔助性原則等。
答題大綱
前言:地方自治監督的重要性
1. 促使地方自治團體的行為符合國家秩序的要求
2. 避免地方分權及自治高權所帶來的可能風險
(一)自治監督的意涵
(簡述地方自治團體享有的權利,地方自治監督分消極面與積極面)
1. 積極面:執行中央所交付之法定任務,受上級之指導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2. 消極面:僅維護地方自治行為之「合法性」,並排除「違法」行為及狀態之產生。
(二)自治監督原則(界限)
1. 法制面向的原則:
(1)比例原則:
A.適當性
B.必要性
C.衡量性
(2)公益原則:
(3)睦鄰原則:落實「友善態度」考量地方利益之角度
(4)便宜(權變)原則:
(5)補充性原則:
2. 運作面向:包括了其他地方政府之間(跨域治理)、民間團體(NPO 組織)以及「公民」為監督之意涵。
結語:落實地方自治監督,以俾利地方自治發展為地方人民福祉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