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委員會設置的原因
1. 立法分工:為有效處理法案並充分行使職權。
2. 便於對法案做專業性處理:各種專門性、技術性法案增加,須賴委員會做專業性審查。
3. 便於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是國會儲備專業知識的理想場所。
(二) 委員會的類型
1. 常設委員會:主要職權在審查法案並監督行政部門
2. 全院委員會:指全體國會議員參與審查會議,讓其對於行駛若干重要職權皆能參與討論,強化國會決定正當性。
3. 特別委員會:有其他特別任務。如我國修憲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4. 聯席委員會:通常於兩院制國會中,在兩院發生歧見時進行協調,尋求提供解決之道。
(三) 委員會的功能
1. 專業立法者:因人數較少發言次數較不受限制,有較充裕時間對技術性專門性議案嚴加審查。
2. 周延立法的把關者:常於委員會審查階段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
3. 爭議法案的緩衝者:法案交由委員會審查有一種冷卻與緩和的功能,爭議法案由委員會從長計議。
前言-在當代民主國家中,相較於直接民主的運作,代議民主似乎更為可行。而國會即是代議民主下,扮演著相當重要的機構。基於專業分工和分擔院會負擔等考量,通常採取委員會制度,以處理部分事務。以下茲依題意分別論述之。
(一)類型
1.常設委員會(美國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常設委員會VS英國院會中心主義的常設委員會)
2.特種委員會(美國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特種委員會)
(二)功能
1.落實專業分工
2.有效監督行政部門
3.調查大眾關心之事務
結語-美國國會趨勢 政黨中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