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應提出 主管建築機關 或 鄉鎮市區公所 證明文件或 未實施建築管理前相關文件之一 1.曾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文件 3.房屋稅及契稅繳納證明 4.繳納水費或電費憑證 5.未實施建築管理區之建築完工證明書 6.航空圖.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政府測繪地圖 7.其他足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