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賣公告分別記明建築物及基地之價額各為新 臺幣(以下同)50 萬元,合計 100 萬元,並註明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期日投 標人於投標書中記載願出之價額土地部分為 5 萬元,建築物部分為 100 萬元,合計 為 105 萬元,已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應否認為其已得標?(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