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籍登記有何作用:藉由戶籍登記可確認、公證人民之身分及法律關係,並得知人口之分佈範圍並作為政府施政的參考。 (二)列舉戶籍登記的項目:可分為主登記(身分登記、出生地登記、遷徒登記、分合戶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其他依法律登記)與從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並由下列敘述之: 1.身分登記:又可分為:A出生登記、B認領登記、 C收養登記、D結婚、離婚登記、E監護登記、F輔助登記、G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H死亡登記、死亡宣告登記、I 原住民之民族別登記。 2.出生地登記:出生地之認定依下列規定定之:A依出生所屬之省市、縣市、B無依兒童其出生地不明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C在船機上出生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依出生時船機之國籍所在地、註冊地、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D在收容機構安置教養者,其出生地、發現地不明者,依該機構之所在地為出生地、F不能依前幾項定其出生地時依現住所地為出生地。 3.遷徒登記:可以分為遷出、遷入登記、住地變更登記 4.分合戶登記:在同一戶籍地址內有不同性質之戶成立或合併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5.初設戶籍登記:有下列情形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A中華民國國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B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經核准定居 C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人民經核准定居 D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之國民,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者
確認或公証人民身分及法律關係之作用 姓名的公証 年齡的公証 身分的公証 居民身分的公証 居住期間的公証 蒐集人口資料 人口的品質 人口的數量 ………………………………………… 身分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 遷徙登記 分合戶登記 出生地登記
一、戶籍登記作用:藉由戶籍登記可以確認、公證人民之身分及法律關係,並蒐集人口資料,作為國家施政參考。
二、依據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1. 身分登記:
(1) 出生登記
(2)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3) 監護登記
(4) 輔助登記
(5)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6) 認領登記
(7)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8) 結婚、離婚登記
(9)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2. 初設戶籍登記
3. 遷徙登記:
(1) 遷出登記
(2) 遷入登記
(3) 住址變更登記
4. 分(合)戶登記
5. 出生地登記
6. 其他依法律所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