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第48-1條,戶政事務所得不為催告逕為登記之戶籍登記事項: 1. 經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2. 喪失中國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3. 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4. 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5. 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6. 撤銷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2)同法第48-2法規定,以下戶籍登記事項,經催告後不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 1. 出生登記 2. 監護 3. 輔助 4.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5. 死亡 6. 初設戶籍 7. 遷徙 8. 更正、撤銷、廢止戶籍登記 9. 經法院裁定、和解或調解確定之身分登記 10. 依法規定須逕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