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瓦傑法則:
1.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兩黨制
2.比例代表制→多黨制
3.兩輪決選制→多黨聯盟(兩大不穩定政黨聯盟)
原因:機械效果、心理效果
選舉制度考慮因素:
Dunleavy和Magretts提出
1.民主判準→政治平等、觀點的代表、課責、有意義的選舉等四大面向
2.國家管理判準→是否促進國家可治理性、政黨體系穩定、社會穩定等
議程的設定及規則,大大影響當選與否的關鍵。該國的政黨型態,依據不同的選舉制度而有所不同的呈現。 (一)杜瓦傑法則的分述如下: (1)相對多數決傾向產生兩黨制(利於大黨及既有政黨的制度) (2)比例代表制傾向產生多黨制(在通過比例的情況下,多元政黨能透過選舉參政) (3)兩輪決選制易形成多黨聯盟(第一輪未過半的情況下,第二輪仍易分散選票,以致聯合政府的產生) (二)選舉制度所應考慮的因素為以下幾點: (1)選舉必須是定期、候選人兩位以上的有意義選舉 (2)所有公民有成立政黨及推出候選人的自由 (3)候選人要有被保證財務上的補助,並享有廣播和電視免費宣傳時間 (4)成年的公民皆有投票的權利,而且票票等值 (5)選民能不受威脅恐懼下,保障自由的秘密投票 (6)公布的程序必須保證每張票核算、且總票數正確無誤,同時選務機關必須誠實公布選舉結果
(一)杜瓦傑定律(選舉制度的影響) 1. 法則一:相對多數決制傾向產生兩黨制 因為「贏者全拿」的選舉結果會產生「機械性因素」與「心理因素」,使得選民為了避免選票浪費而進行「策略性投票」,導致選票集中於大黨。 機械性因素:相對多數決必然產生「席次與得票率不相符合」的「比例性偏差」(低度代表及過度代表)。製造性多數:過度代表作用下,出現特定政黨「得票率未過半」但「席次率過半」成為國會多數而執政的狀況。 2. 法則二:比例代表制容易導致許多相互獨立的政黨 只要跨越政黨門檻即可分得席次,因此容易使得小黨生存並形成多黨林立的政黨體系。 3. 法則三:兩輪決選制容易形成多黨兩聯盟 第一輪選舉時各政黨(多黨)皆會推派出候選人參加選舉,而在進入第二輪選舉的期間,進行政黨間的整合(妥協與合作、腐敗交易)而形成兩大陣營。真實投票;策略性投票。 (二)選舉制度選擇需考慮的因素
(一)、杜瓦傑法則之論點
---學者杜瓦傑藉由觀察選舉發現選舉制度會產生三項法則與兩項效果
1.法則
(1)多數決制易造成兩黨制
(2)比例代表制易造成多黨制
(3)二輪決選制易造成不穩定的聯合政府
2.效果
1.機械效果(立刻,顯性)
2.心理效果(緩慢,隱性)
(二)、一國之選制應考量之要素
1.政府體制
2.政治文化
3.公民文化
(三)、選制不能建立於抽象的制度設計上
---單純的制度優缺不等於實行時的效果,仍需佐以社會多方面因素進行考量
前言-選舉制度意涵
(一)M.Duverger針對舉制度對政黨體系所造成影響之看法 Duverger's Law(搭配機制效果+心理效果)
1.FPTP
2.PR/兩輪投票制
3.混和制
(二)考量因素(而其內涵也能呼應A.Ranney和R.Dahl分別所強調之民主政治應具備之原則)
1.是否為有意義的選舉(A.Ranney有意義的選舉 有競爭性 可更替性 不確定性)
2.是否具自由普遍的選舉權(R.Dahl主要決策官員須由民選產生/A.Ranney政治平等)
3.是否經定期改選(R.Dahl定期自由公平的選舉/A.Ranney對人民負責的政府 定期改選 連任限制 人民支持)
4.人民是否具知悉及討論候選人之自由(R.Dahl言論自由 新聞自由)
5.是否有公開計票和公開結果
結語-D.Rae整合看法(如針對加拿大採行FPTP卻是多黨體系的現象提出解釋)
一.多數決制(Plurality and Majority Systems)
係指在選區內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即可當選的選舉 制度。基本上,此制係以候選人為投票對象
1.相對多數決:
( 1 )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 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
( 2 )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 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
2.絕對多數決:
(1)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澳大利亞的眾議員選舉採之,或稱為「偏好投票制」 (Preferential Ballot),指在投票時,選民可以依據自己 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
(2)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法國總統大選採之,在此制度中,選民可能需要投兩票 方能產生當選人。制度設計的目的乃是希望避免選出 「少數代表」,而發生代表性不足問題。
二.比例代表制:
目前普遍實行於歐陸國家。顧名思義,此制度強調 「比例代表性」(Proportionality)
三.混合制:
目前各國所使用的混合式選舉制度,多為單一選區 搭配比例代表制
(1)聯立制
(2)並立制
根據政治學者 Dunleavy 與 Margetts 檢討相關文獻與實 際國家經驗之後,提出以下兩個判準做為解釋選舉制度 變更的評價準則:
(一)民主判準(democratic criteria) 強調者係選舉制度如何體現民主政治的價值程度,其內 涵包括了政治平等、觀點的代表、課責以及有意義的選 舉等四方面要求。
(二)國家管理判準(state management criteria) 強調者係政府推動政策與解決衝突的管理能力,包含了 選 舉 制 度 必 須 可 以 促 進 國 家 的 可 治 理 性 (governability)、促進政黨體系的穩定以及協助處理社 會衝突等等。
是以,以多數代表制原理而設計的選舉制度比較傾向關 切如何提升國家的治理能力,故容易形成單一多數政府以及有限的政黨數目是其主要考量,當然此種選擇可能 犧牲政治平等以及無法有效反應社會結構。
相對的,依比例代表制原理而設計的選舉制度雖然可以
在相當程度彌補多數代表制所無法實踐的政治價值,卻
也是以犧牲清楚的政黨政治以及責任政治做為代價。
(一)杜瓦傑認為,政黨的體系與國家的選舉制度息息相關,如下列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