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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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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65892
> 申論題
二、某大學教授甲之個人網站上,貼出得連結性愛姿勢之網址,以供性文化研究之用, 卻經人檢舉觸犯散布猥褻物品罪。乙檢察官以檢舉內容罪證確鑿而起訴甲。開庭時, 檢察官乙陳述犯罪事實後,引發甲的不滿,甲遂在法官面前痛批乙「無知、心態保 守偏激、把學術網站當成色情網站來起訴,既沒知識也沒常識,不配當檢察官」等 語。乙聞之憤怒,認為在開庭時遭到甲辱罵,遂於三日後向地檢署提告甲觸犯刑法 侮辱公務員罪。試申論甲之行為如何論處刑責?(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就讀某私立國中,此一私立國中以嚴格管教著稱。甲就讀國中三年級時,班級導 師乙要求所有家長均需簽署「體罰同意書」,如果考試成績未達滿分一百分,少一分 就必須被乙以藤條打屁股與大腿一下。甲之母親丙也簽署體罰同意書。某次考試, 甲考了 60 分,因此被乙用藤條打了 40 下,造成大腿與屁股流血、紅腫,受傷嚴重。 甲被打完之後,回到家中,因為過於疼痛,無法正常走路,也無法坐在椅子上,只 能趴著。丙看到甲受此痛苦,遂憤而向檢察官提起傷害罪告訴。試申論乙之行為如 何論罪?(25 分)
#263596
三、甲的家中美金遭竊,警察接獲報案後,在甲家陽台落地窗上採集到乙的指紋二枚, 警察發函通知乙到案說明,乙宣稱自己是甲的友人,曾經去甲家作客,當時有碰到 落地窗,所以才會留下指紋。警察不予採信,將乙移送地檢署偵辦。本案經丙檢察 官偵查後,認定乙犯罪嫌疑重大,遂以侵入住宅竊盜來起訴乙。起訴後乙逃亡而遭 通緝,歷經三年多後,乙被逮捕到案後,法院始開庭審理本案。惟審判時,乙赫然 發現審理本案之法官竟然是丙,原來丙已由檢察官轉任為法官。試申論丙法官得否 審理本案?(25 分)
#263598
四、警察甲懷疑乙是某強盜案之犯罪嫌疑人,為了蒐集證據,甲在未持有搜索票的情形 下,不顧乙的反對,即侵入乙宅搜索,將乙壓制在地上搜身,結果在乙之上衣口袋 搜到槍械一把。試申論,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如何的情況下,甲之搜索仍 屬合法?(25 分)
#263599
(四)承(二),檢察官偵查後認丙前往收取被害人丁之款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 罪嫌及一般洗錢未遂罪嫌而依法提起公訴,嗣後被害人己報案稱丙前 亦有向其收取詐欺款項,則對於此部分事實,檢察官該如何處理較為 妥適?(25 分)
#561125
(三)員警戊因急於追查丙之上手,於當日日沒後之夜間 11 點,未詢問丙是 否同意即製作丙之警詢筆錄,丙於該次警詢筆錄承認其為詐欺集團車手,確有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惟於偵查中隨即翻供,並表示製作筆錄當時係因誤會配合警方即可趕快回家,則丙該次警詢筆錄是否有證據能力?承上,丙於該次筆錄交代其上手為乙,乙因而遭查獲,乙之辯護人於審判中爭執丙之警詢筆錄並無證據能力,是否於法有據? (25 分)
#561124
(二)承上,倘員警戊發現丙之自用小客車內有現金 100 萬元,經詢問丙該 100 萬元之來源為何,丙告知為 1 小時前經集團指示向被害人己所收 取之款項,若丙不同意,該 100 萬元員警戊是否可以扣押,原因及法 律依據為何?(25 分)
#561123
(一)丙遭逮捕時,因隨身包包內有偽造之公文書及工作證,員警戊是否得 將此等物品予以扣押,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另經員警戊當場詢問丙 係如何前來此處,丙告知係自行開車前來,員警戊遂前往丙停放於 100 公尺處外之自用小客車上進行搜索,則員警戊對該自用小客車之搜索 是否合法?(25 分)
#561122
二、甲誤以為乙出國旅遊,便攜帶螺絲起子撬開門鎖潛入乙宅,遍尋屋內僅 找到數張百元紙鈔和零錢,將搜括的少許財物放入背包正要離開現場 時,驚見乙開門入內,乙見屋內有竊賊,呆住不知如何反應,甲見狀便 取出螺絲起子逼迫乙交出貴重財物,不敢反抗的乙便打開保險箱交出珠 寶首飾,甲攜帶財物揚長而去。翌日,甲於網路上覓得買家丙,對丙謊 稱自己因週轉不靈亟需現金,丙其實看出該批珠寶為盜贓物,打算黑吃 黑,便約定見面交貨。銀貨兩訖後,甲始發現丙所交付的現金均屬偽鈔。 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50 分)
#561121
一、因毒品案遭通緝的甲四處逃亡,以打黑工維生。某日於郊外施工,搬移 道路上的人孔蓋卻忘記放置警示裝置。乙駕駛機車行經該地,由於沒有 任何警示裝置,乙直接撞上放置於路邊的人孔蓋,摔倒時頭部著地陷入 昏迷。甲聽到聲響從下水道爬上來察看,見昏迷的乙頭部受到嚴重外傷, 有即刻送醫救援的必要,但擔心自己會被警方逮捕,又見附近並無其他 人車,儘管也認識到該區人煙稀少,乙倒臥路邊很難會被發現,甚至有 被後車輾斃的可能,還是不做任何處理,僅將人孔蓋蓋回便逃離現場。 所幸不到 1 小時便有路人經過,將乙送醫撿回一命。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甲的行為?(50 分)
#561120
三、甲居住於新北市, 114 年 8 月 1 日在宜蘭縣投宿旅館時,被警方臨檢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移送法辦。隨後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114 年 11 月 15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時,發現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同一案件,早在 114 年 10 月 15 日就被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正在宜蘭地方法院審理中。臺 北地方法院遂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7 款規定「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 為審判」者為理由,就甲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之不 受理判決是否合法?(35 分)
#55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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