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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1632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日凌晨,甲、乙在「Y 夜店」內消費,適丙、丁亦於該處飲酒,因乙 認為丙對其潑灑香檳,內心已有所不滿;其後甲、乙轉往「W KTV」續 攤時,又於該處巧遇丙、丁,乙與丙再度發生口角,甲、丁見狀便加入 呈現 2 對 2 相互鬥毆,然事後甲等 4 人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均未提出告 訴。試問依現行法律之規定應如何處罰甲、乙、丙、丁 4 人?(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野源廣志

依照社維法第87條第2款規定,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罰,在依照社維法第38條移送刑事法院。以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鬥毆處罰,說明理由如下:
(一)乙和丙相互鬥毆處罰依據
依提示,KTV屬於公眾得出入場所,雙方因口角問題發生聚眾鬥毆,依照社維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相互鬥毆,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二)甲丁加入成2對2
依照刑法第150條規定,3人以上公然聚眾鬥毆者,顯見依題所示,雙方已經成為2對2鬥毆情形,且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施暴,有礙於公共秩序問題,依法規定處罰。
(三)結論
雙方人馬鬥毆先由社維法第42條通知到場,在依照社維法第38移送刑事案件處理,在依刑法150條為處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