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民主國家推動「行政中立」之理由: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之目的在增進全體國民之幸福,為全體國民服務,故其地位應超然中立,不能有所偏頗,以免以其公權力圖利某一黨派,或淪為政治黨派政爭的工具,傷害到全體國民的利益。
如果公務人員積極從事政治活動,涉入政治鬥爭,則其身分及地位必將隨所屬政黨或派系選舉之勝敗而進退。其結果除將使公務人員勤於政爭,疏於公務外,也將使國家基礎、人民生活及社會秩序遭受動盪不安的威脅。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的關係,享有特殊的地位、機會及權力,如果偏袒或圖利某一政黨、派系或政治人物,極易對全體國民及社會造成傷害。
今後我國於推動行政中立尚待努力之途徑:如何來落實文官中立之目的,推動我國行政中立之途徑?應朝下列五途徑來著手:
就「政制結構途徑」方面來說:
所有朝野人士必須在觀念上劃清「國家、政府及政黨」三概念的分際,不可混淆。
在政治結構上,使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包含:行政機關、軍隊、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應澈底分離,文官不可兼任政黨的負責人或幹部。
政治行政人員分為:「政務官與事務(常務)官」,各扮演不同角色,依不同方式進入政府系統。「政務官」由政黨提名經法定程序任命或由人民選舉產生,須向民意機關或人民負政治責任。「事務官」則經考試或其他文官制度進用,向機關首長負行政責任。
使考試院真能獨立運作:若欲使常務官之選拔能客觀中立,則一方面需要考試機關能夠力排可能的外力干擾;另一方面尤須社會上的各種政治或利益以及政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對考試機關予以尊重,不予干擾。
就「文官制度途徑」方面來說:
政務官的進退及服公職,以制定專法規範之。政務官的選拔,無資格上限制,但不可有外國籍,以保證其對國家之忠誠。政務官應避免從事務官中提任。而且政務官一旦退下來,應回到政黨裡或從事原來的行業,而不應安插到事務官系統或公營事業機構中去占事務官的職位。如此才不致阻礙事務官的升遷之機會。
常務(事務)官之任用與遷調應本著成就或才能取向,不考慮政治或特殊關係。
簡併改善現行多軌任用制度的缺失。為避免任用私人或政治性用人開啟方便之門,及因應文官中立與為事擇人的時代需要,對我國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需再作整體而前瞻性的規劃改善,以免政治干涉人事行政。
應於即將制定的「公務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的修訂中,參照民主先進國家的文官制度,而對我國文官制度作如下改善:
嚴密保障常任文官的身分、地位及任職之安全。
要合理限制文官的政治權利及行為,以期政黨組織體系與政府的組織體系間有明確分隔釐清,使公務人員不介入政爭。
參照美、日、德等國對違反政治活動限制或禁止者訂立罰則,以確保行政中立制度之實效。
減除「特別權力關係」增加「平等權利關係」之規範,給予文官有知悉與切身權益相關之真相、申辯及申訴之權。
應仿照美國設置之「功績制度保障委員會」,而設立類似之公務人員保障機構,以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或因遵守行政中立規範所受之傷害的救濟。
就「行政程序途徑」方面來說:行政程序乃指行政機關處理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之過程及手續。在行政程序運作中,承辦的行政人員被賦予行政裁量權並配有自由心證主義,故在此過程中,若無基本規範加以限制,則有造成行政不中立之可能。因此政府權責機關宜加速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工作,以期在行政過程中,對行使公權力者給予必要之規範。(此項目前「行政程序法」已開始實施,特此說明)
就「行政倫理途徑」方面來說:為推動落實行政中立,所有朝野政治人物、行政人員及一般社會大眾,應認同「行政中立」是政治倫理與行政倫理的重要部分,予以支持尊重,以補制度性規範之不足,各方面要不斷強調、說服、示範及教育此方面之觀念。
就「其他相關配合途徑」方面來說:
在相關法制之配合:
模仿外國制訂「陽光法」、「遊說法」、「資訊自由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時,應留意配合行政中立之需要,作有關規定。
在現行相關法律中配合行政中立需要,作配合修訂,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人民團體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等均屬之。
在實際運作之配合:
所有政黨及政治人物能尊重行政中立,親身示範且不去干擾文官系統之運作。
所有政府相關機關,經由各種方式向民眾及公務員宣導行政中立之意義、重要性、具體作法,請求大家全力配合,為國樹立良制。
司法、檢查及調查機關,應強化對文官行政中立的管制及監督之執行工作。
所有行政機關應經由教育與訓練方式,將行政中立的價值理念及原則內化到公務人員的心中,進而養成習慣,切實自律奉行。
資料來源: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6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