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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藥事:藥事行政與法規#49806
科目:公職 - 藥事行政與法規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修正公布實施的醫療法,對於醫療機構的定義與管理,與修正前 的醫療法在醫療法人的定義與管理方面有相當的差異,請說明現行醫療法對醫療法 人的定義,並說明不同醫療法人所受到規範的差別。(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Dct.Vick
醫療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以「人」為集合體,以集體社員成立之組織;而醫療財團法人則為「財產」之集合體,以捐助財產成立之組織。實務上,財團法人業務相關主管機關於審核財團法人機構之捐助章程及財務運作時,往往限制其營運所得利益不得分配予特定對象之個人或組織。因此,財團法人機構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與以人為集合體的社團法人不同。財團法人雖有「財團」之謂,但與社會大眾慣稱擁有龐大資金之企業集團為「財團」之組成與監督管理方式大相逕庭。醫療財團法人定義及其本質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依據醫療法第五條第二項:「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應冠以其醫療法人名稱。醫療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醫療法人得與其他同質性醫療法人合併,指醫療財團法人間或醫療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概括而言,醫療財團法人為一財產的集合體,其生存延續,不受捐助人之死亡及負責人異動之影響,而得以永續經營。相對的,其成員(包括董事、管理者及其員工)對於分擔該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責任與財務權利,亦有一定的限度,個人的財產安全受到相當程度的保護,經營成果的享受,亦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除此之外,醫療財團法人因其所具有的公益性色彩,在賦稅上,享有諸多的減免優惠。換言之,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醫療機構,有其獨特的優點,對於我國醫療產業的穩定發展,亦有相當大的助益。然而,不可諱言的是,醫療財團法人若無適當的輔導管理,則不免產生弊端,造成社會大眾之損失,因此政府主管機構之監督輔導,佔有極大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