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場記錄之方法:(刑事鑑識手冊第 27 點) (一)照相,藉由相片來真實呈現現場的情狀。 (二錄影,透過動態的攝影,可以對於現場的空間狀況更加瞭解。 (三)筆記,應將現場的任何事項詳加記錄,用文字的描述能更貼近事實狀態。 (四)側繪,確定現場因肇事所產生各種跡證之位置,及彼此間之關係距離,據以繪成現場圖。 (五)錄音,將受訪者之訪問內容錄音,以此作為日後證據。 二.應記錄之內容:(刑事鑑識手冊第 32 點) (一)發生(現)及報案之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 (二)應將抵達現場之日期、時間、地點及人員,明確記錄下來。 (三)記錄抵達現場時之情形,如:光線、天氣、溫度、味道、在場人員及門窗、抽屜、電器開關情形等暫時性、情況性、型態性、轉移性、關連性之跡證。 (四)記錄現場發現之重要跡證,並保全跡證的完好。 (五)記錄與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談話內容。 (六)經由觀察或他人供述所獲得之相關資料。
(一)本案中該男子尚未死亡,應通知救護人員到場協助救護
(二)現場紀錄,係指運用筆記、照相、錄音、錄影、測繪,詳實記錄各種狀況及各種跡證的原貌,並就其列舉式項分別說 明:
1.筆記
(1)詳實記錄相關的人事時地物
(2)抵達現場得情形,包含暫時性、情況姓、型態性跡證,因此在此時可以先記錄下大門是開起得狀態
(3)紀錄現場重要跡證,包含房屋內血跡呈現的狀態
2.照相
(1)完整記錄現場最初的樣貌
(2)捕捉跡證相關位置,進入屋內呈現情況
(3)拍攝前勿移動任何物品,拍攝時旁邊放置比例尺。
3.錄音
(1)以聲音的方式留存現場
4.錄影
(1)能以動態方式記錄現場
(2)避免多人進入汙染顯場
5.測繪
(1)對屋內相關位置紀錄補足其他的不足
(2)測繪時不可移動物品,並均要是事先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