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20條 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 統計法21條 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 統計施行細則44條 各機關依法舉辦之統計調查,被調查者均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違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 統計施行細則45條 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