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第6條:
(一)環境影響說明書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後撰寫。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2.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4.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5.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6.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7.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8.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9.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10.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