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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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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37573
> 申論題
二、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 1/8,未約定管理方法, 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 A 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移轉 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相關申論題
⑴ 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107790
⑵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 100 萬元借貸 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 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15 分)
#107791
⑶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 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
#107792
三、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雖已育有丙男、丁女兩個子女,然仍無意結婚。丙、丁自小 深受甲之疼愛,二人現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鑑於今年元宵節 巧遇西洋情人節,意義非凡,遂決定於該日晚間在某飯店舉行婚宴;當晚席開六桌, 親人摯友出席雖非踴躍,卻也賓主盡歡。三日後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途中遭公車撞及,甲當場身亡,乙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甲身後留有 銀行存款新臺幣 2000 萬元,並無負債。今年六月甲之遺產由乙、丙、丁繼承分配 完畢後,八月間突有 A 男出面主張,其與甲男曾有親密關係,並於甲生前長期接受 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給遺產。A 並同時表示,丁女係其與乙女所生。請問乙、 丙、丁和 A 對於甲之遺產關係如何?(45 分)
#107794
三、臺灣地區之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由甲委託乙在大陸地區取得某工業區廠房, 並約定如雙方發生訴訟,由大陸地區某法院管轄。嗣因乙不能取得該廠房,甲乃解 除契約,並對乙向臺灣地區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如乙抗辯臺灣地區 法院無審判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261770
二、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確定給付判決,在我國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 分)
#261769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 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 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 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 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 年 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 辯謂:⑴其在自己所有之 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 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⑵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 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 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261768
⑵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 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 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 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 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 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 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 分)
#225138
⑴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 (20 分)
#225137
⑵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 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乙有無 抗辯可得主張?(15 分)
#2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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