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在婚前購買房屋一棟以為結婚住居, 當時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除以其婚前所有存款 200 萬元為自備 款外,餘 800 萬元為銀行貸款,由甲婚後收入支付。乙在婚後繼承取得房 屋一棟,繼承時價值 1500 萬元。結婚十年後,甲、乙兩人希望改採分別 財產制,此時甲房貸已還清,房屋市價上漲為 1500 萬元,銀行還有存款 100 萬元。乙繼承之房屋市價亦上漲為 2000 萬元,房屋出租租金尚有 200 萬元。試問甲、乙之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詳解 (共 2 筆)
本題陷阱在
1017(II)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而所謂孳息係指原物(物及權利)所生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不動產之價格漲跌,既非天然孳息,更非法定孳息。
參考 : http://cilo.com.tw/cubekm/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1000713-1
(一)甲乙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1005 (二)甲乙剩餘財產分配 1. 1030-1 2. 甲之剩餘財產分配標的共900萬元 (1)200萬自備款 : 婚前財產,不納入計算。 (2)800萬房屋貸款 : 1030-2 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所負債務,應納入現存婚後財產計算。 (3)100萬存款 : 婚後財產,應納入。 (4)甲婚前購買房屋增值500萬 : 非1017(II)孳息,不納入計算。 3.乙之剩餘財產分配標的共200萬元 (1)繼承1500萬房屋 : 1030-1(I)但書,不納入計算。 (2)房屋租金200萬 : 1017(II)孳息,應納入計算。 (法定孳息) (3)繼承房屋增值500萬 : 非1017(II)孳息,不納入計算。 4.甲乙之剩餘財產分配 (900-200)/2 = 350萬 (三)綜上所述,乙對甲有35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有錯誤請告知(๑´ㅂ`๑) ) |
有誤請告知謝謝
(一)民法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非分
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法定財產制消滅原因之一(改用分別財產制)
1.民法第1017條第2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民法第1030之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3.民法第1030之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
1.甲婚前財產:自備款200萬
2.甲婚後財產:800萬房貸(婚後還清)+房價上漲500萬利益(1500-1000)+存款100萬=1400萬
3.乙婚前財產:繼承房產1500萬
4.乙婚後財產:房價上漲500萬利益(2000-1500)+房屋出租租金200萬(婚後孳息)=700萬
5.(甲婚後財產-乙婚後財產)/2=(1400-700)/2=350萬
故甲還須給乙3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