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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一般警察、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114917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主張其所有之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執行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惟未提起行政救濟而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反之,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試問:甲未先提起行政救濟,是否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並申論其理由。(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tuohuan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10與第11條,甲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而賠償義務機關亦應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此,甲得循上述程序進行損害賠償之訴。

詳解 提供者:想考公職的海神王

(一)甲主張其所有之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執行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惟未提起行政救濟而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反之,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 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則依前述,甲未先提起行 政救濟,是否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通説採否定說。
(二)甲未先提起行政救濟,依通説 見解原則上不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詳解 提供者:阿肥
  1. 原則上要求行政救濟程序優先:行政救濟程序是為了解決與行政機關之爭議而設立的一種程序。在行政爭訟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嘗試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解決爭議,以確保行政爭訟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解決行政爭議的專門程序:行政救濟程序提供了一個專門的管道,使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上訴,以尋求對於行政處分的審查、撤銷或修正。這樣的程序通常能夠提供更快速和有效的解決方案,同時還能夠保護行政機關的行政權責和程序正當性。

  3. 認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行政救濟程序可以幫助確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行政機關可以重新審查當初的行政處分,並可能撤銷或修正該處分,或提供其他救濟措施。這樣的程序有助於確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並為甲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

總結來說,一般情況下,當甲主張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時,應先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以尋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的審查或修正。如果甲未先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而直接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可能認為甲未履行適當的法定程序,且尚未確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因此可能對甲的請求提出相應的訴訟程序限制。

詳解 提供者:中
甲主張其所有之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執行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惟未提起行政救濟而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反之,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試問:甲未先提起行政救濟,是否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並申論其理由。
 
如果要提請國賠,有兩種管道。
1.直接向行政機關書面協議(不協議或協議不成,走民事訴訟。協議成功,就是行政契約,作為執行名義
2.在行政訴訟中,例如確認訴訟,合併請求國賠
 
因此甲除非和行政機關協議不成,否則直接向民事法院提告,也會被無理由駁回。
其實很多債務糾紛都是如此,在還沒有經過協議的情況下,原則是無法進入法院的。
 
附帶而論,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
同樣如我上述所說的,有兩個管道。就算不走行政訴訟,也可以先走書面協議。
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無效 和 要不要書面協議,是兩回事。
如果能雙方自行解決是最好的,解決不了再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