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主張其所有之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執行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惟未提起行政救濟而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反之,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 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則依前述,甲未先提起行 政救濟,是否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通説採否定說。
(二)甲未先提起行政救濟,依通説 見解原則上不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原則上要求行政救濟程序優先:行政救濟程序是為了解決與行政機關之爭議而設立的一種程序。在行政爭訟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先嘗試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解決爭議,以確保行政爭訟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決行政爭議的專門程序:行政救濟程序提供了一個專門的管道,使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或上訴,以尋求對於行政處分的審查、撤銷或修正。這樣的程序通常能夠提供更快速和有效的解決方案,同時還能夠保護行政機關的行政權責和程序正當性。
認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行政救濟程序可以幫助確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透過行政救濟程序,行政機關可以重新審查當初的行政處分,並可能撤銷或修正該處分,或提供其他救濟措施。這樣的程序有助於確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並為甲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
總結來說,一般情況下,當甲主張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時,應先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以尋求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的審查或修正。如果甲未先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而直接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可能認為甲未履行適當的法定程序,且尚未確定行政處分的有效性或違法性,因此可能對甲的請求提出相應的訴訟程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