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可建築土地一筆,權利範圍各持有三分之一。甲因長年 居住在外縣市,對於土地疏於管理,與其他共有人亦缺乏聯繫。乙未徵 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於土地上建有房屋,惟未領得使用執照及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甲發現後遂提出分割方案向市政府的不動產糾紛調處 委員會申請調處,申請將土地分割為三筆,產權各自單獨所有,建有房 屋的基地由乙持有,以釐清管理使用之權責。請問若調處成立,申請共 有土地分割登記的程序及應備文件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