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其不能清償債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和解,並經法院裁定許可。嗣甲所提之和解 條件亦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且經法院認可。甲於和解聲請許可前,積欠乙貨款新台 幣(下同)100 萬元,積欠丙借款 200 萬元(甲並設定抵押權於丙,以為借款之擔保)。 然乙、丙因不知甲聲請和解業經法院許可,故於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未申報債權, 亦無參加債權人會議。試問:上開和解條件對乙、丙是否發生拘束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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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2109
2025/08/25
二、債務人甲聲請和解後,和解條件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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