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對乙借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勝訴確定判決聲請對乙之 財產強制執行,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乙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張言詞辯論終結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之事實,以及因乙另對甲有 700 萬元之債權,未曾據之行使過抵銷權,在此行使之。問:乙之主張是否 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