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構成刑法第271條第3項及第30條之幫助預備殺人罪
1、客觀上,甲提供槍枝予乙,係幫助行為。然被幫助之人乙未著手(無故意不法主行為),故甲不成立幫助殺人罪既遂或未遂犯。
2、主觀上,甲幫助殺人故意及幫助殺人既遂故意,然被幫助人僅構成預備殺人罪,幫助犯應如何論處?
(1)依刑法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幫助犯。
(2)限制從屬性,共犯之成立,須正犯有一個可 供從屬之故意不法主行為存在必要,所謂故 意不法主行為須被幫助者著手於犯罪實行為 (既遂或未遂)
(3)由(1)、(2)得知,必須被幫助人,有一 個可供從屬之不正行為,故甲不構成幫助預 備殺人罪
3、結論,甲不成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