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1甲因突患重病,為支付鉅額醫療費用,導致一時無法籌措資金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係屬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故甲以書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之請求,符合稅捐稽徵法之立法意旨,稅捐稽徵機關應准予延期繳納。
2.甲是因賭博導致一時無法籌措資金繳納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非屬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符合立法意旨,故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准予延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