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係屬於起訴後的階段,理應來說已進入審判階段,因此檢察官於審判中是否有羈押聲請權
1.肯定說
本說認為檢察官為犯罪偵查的主體,仍應有羈押聲請的權限。
2.否定說
(1)通說認為,起訴後程序主導者已經由檢察官移置到法院。若檢察官在審判階段還可以聲請羈押,有違武器平等原則。
(2)實務認為,依照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程序注意事項第54條,檢察官只有在偵查中可以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停止羈押
在審判階段,並沒有上面的聲請權,若提出,法院應以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