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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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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6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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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63298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63298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 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ting Yao
已可與炳建立親子關係,可與炳之法定繼承人申請鑑定,若無法定繼承人則向法院或社福機關請求。 已可變更為炳之性是,如未成年則可於成年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