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委託乙代為收取毒品包裹,乙允諾,甲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裝入
DVD 空紙盒內,併同內裝有 DVD 光碟之紙盒或不含 DVD 之空紙
盒,嵌入 10 片門板內,由不知情的 A 公司辦理出口事宜,自大陸
地區起運。查緝專案小組丙等人獲悉後,為追查已扣案毒品之臺灣
收貨人,於是在門板內放置 GPS 定位追蹤器,丙等人於同日在收件
地址附近埋伏,見有重大嫌疑的車號 0000-00 汽車停靠在路邊,疑
似前來接貨的乙,待乙下車時,乃上前逕行拘提乙,並自乙身上扣
得其聯繫收取扣案毒品所用之手機 1 支。試問:丙在門板內置放 GPS
定位追蹤器行為是否合法?甲之辯護人主張扣案毒品是陷害教唆,
無證據能力,其主張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