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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10671
科目: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 2 年,租約中訂明「期滿不續租」 。然甲因疫情 延宕返國,直至租期屆滿後 3 個月才回國,並傳 LINE 簡訊要求乙依租 賃原狀遷空交還。乙主張,甲於租期屆滿時不即表示反對乙繼續居住該 房屋,雙方的租賃契約已經變成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且原租約屆滿後, 乙仍依原租約之約定於每月 5 日給付租金於甲,甲亦予以受領該租金, 因此雙方租賃關係有效。試問,乙的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reobana
本題的關鍵在於「租約已明定不再續租,但租期屆滿時,出租人沒有即時反對承租人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的情形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你採取的立場不同會有不同的答案,但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認為,租賃契約是否變更為不定期契約,是根據出租人有沒有即時反對,而不是根據承租人是否有繼續繳納租金,(因此乙後續的見解不被採納),理由推測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該認為租約既然有訂明,那就應該認為出租人有反對續約的意思,進而排除民法第451條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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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略為:「按定期租賃契約期滿後,得否變為不定期限租賃,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必要。且出租人於訂約之際訂明期滿絕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契約者,仍不失為出租人有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即難謂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