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對其父 A 欲將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經營一事素有不滿。某日,甲邀集網友乙,並向 乙稱:「只是要教訓一下 A」。乙同意幫甲出口氣,甲、乙遂於翌日晚間 A 返家途 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毆打。A 僅手腳受傷,傷勢並不嚴重,但因 A 素有嚴重心臟疾 病,無法承受此般驚嚇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臟宿疾嚴重,對其遭受過度刺激就 可能有生命危險一事知之甚詳,卻因怨憤而認為即使如此也不違背本意,而乙對此 則毫無所知,請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甲乙成立277條普通傷害罪共同正犯
(二)甲成立280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不成立280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無特定關係之人僅能科以通常之刑)
(三)甲成立271普通殺人罪
乙不成立普通殺人罪(異常因果歷程)
(四)甲成立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不成立272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五)乙不成立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加重結果,但乙欠缺預見可能性)
競合:
甲成立280+271+272+277-法條競合(論272)
乙成立277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