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不成立刑法§320普通竊盜罪
(一)普通竊盜罪依條文規定係需行為人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主觀,依題意所示,甲係因懷恨乙在心,故趁乙不在時將票券攜出並丟入馬桶沖掉,並不具備不法為自己所有之意圖,不成立本罪。
二、甲不成立刑法§352毀棄他人文書及§354毀損罪
(一)構成要件上,甲該當此兩罪。
(二)惟,票券之價值在於演出內容,而非票券本身之紙張價值,是故,票券之價值在法益保護相當性而言,其法益極其輕微,欠缺可罰違法性,依刑法之謙抑性(最後手段性)原則,認為無可罰之必要,是故,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之行為,僅為民法上侵權行為之問題,自不在此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