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甲持有土地一筆,位於 A 市辦理公共工程範圍內,經 B 主管機關核准徵
收後,由 A 市政府地政局公告徵收,並函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領取
徵收補償費,因逾期無人領取,A 遂將該筆款項向管轄法院提存。後因
甲死亡,乙自稱為甲之繼承人,向 A 領取上述補償費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嗣後,因訴外人丙向 A 查詢系爭補償費,始發現遭冒領。A
旋即發函通知乙,要求其於文到翌日起 30 日內,繳回上述系爭補償費,
及自領取日至歸還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下
稱系爭函文)。乙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訴願期間,A 將系
爭函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該署准予 A 向乙之存款銀
行,扣押一筆債權金額 120 萬元,並撥入 A 市庫。乙提起訴願遭駁回後,
續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A 應給付乙 120 萬元及相關利息;
乙其餘之訴駁回。請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我國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附理
由分析本件之法律關係,正當程序究應如何進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