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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527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擔任中央A部政務次長期間,擅自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請說明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30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Peng

本件就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甲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
1.按服務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係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惟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2.次按實務之見解,懲戒法所稱公務員,即指服務法第2條之公務員,惟不包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3.查此處甲擔任中央A部政務次長,係比照簡任14職等任用,受有俸給,且其職務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和行政資源分配,自應遵守服務法規定,若有違法情事,可移送懲戒。
(二)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
1.按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2.次按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為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3.查此處甲於自己之通訊軟體公開表示A部某項政策思慮不周,應重新檢討,並以粗話評論,引發爭議,重創人民對於A部推動該項政策之信賴,已違反服務法第6條品味義務;然因甲為政務人員,依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規定,政務人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故不違反第5條不得任意對外發言之義務。
(三)甲可能經何種程序後,遭受何種處罰
1.按懲戒法第2、3條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且故於故意過失者,可移送懲戒。
2.次按懲戒法第23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2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3.查此處甲為比照簡任14職等任用之中央A部政務次長,可能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且因其為政務人員,故不受休職、降職、記過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