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有一塊土地因閒置不用,將之借給其朋友乙,乙在該土地上蓋了一間小木屋。後 來甲因生意資金需求向銀行借款,並把所持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後來甲 因生意失敗,該塊土地被法院拍賣並由丙拍得,問丙得否向乙主張返還土地?乙得 否拒絕?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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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原則:
依題型:
(1)丙是否得向乙請求反還土地:如甲將該地設定他項權利時,丙得在一定期間內向直轄市(縣)地政機關申請塗銷
(2)丙是否得向乙請求反還土地:如甲未在該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丙得向乙請求拆屋還地之訴
(1)乙得否拒絕反還土地:甲與乙為債權行為,因甲生意失敗,經法院拍賣該地由(丙)拍得,
(甲)得將(乙)該租金轉讓與丙,到租期滿時收回該地
(2)乙得否拒絕反還土地:甲乙雙方如未簽定契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時,乙為無權占有,並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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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 後遺有存款 600 萬,問對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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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2.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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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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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是否無權占有?
2.丙得向乙主張返還土地,丙是所有權人
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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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得向乙主張返還且乙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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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不定期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