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一筆讓售於乙,乙以之為擔保物向丙貸款。茲乙因清償 期屆至未向丙清償所貸之款,被丙實行抵押權,並由丁拍定,丁旋即辦竣登記。不 料未久,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甲係私擅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自 己名下,並向 A 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丁之所有權登記。問:本件於旨揭不動產物權 變動時,應申辦何種登記?又,系爭土地現所有權人丁若援引土地法第 43 條「絕 對效力」資為對抗戊之主張者,其構成要件為何?丁得否對抗戊之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