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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50259
科目:民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為乙男之兄長,甲男仍單身,乙男與丙女為夫妻,丙女有一阿姨丁,與甲男同歲,二人認識 後,依法結婚。婚後生下三胞胎分別為 A 男、B 男及 C 女。二人將三人養大成年後,A 男與 D 女 結婚,並生下 E 男與 F 女。其後,A 男先於甲男死亡,甲男死亡時,留下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 960 萬元,但 C 女依法表示拋棄繼承。試問:甲男留下之 96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曾鈺淇
1.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 2.有因民法1140條之原因,而代位繼承者,以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分. 3.繼承人依民法1174條規定得拋棄權,並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4.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除丁外,其子女A男.B男及C女 5.A男先於甲父死亡,由其子女E男與F女,共同代位繼承A男其應繼分 6.其C女拋棄權,並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7.法定繼承人為丁.B男.與代位繼承之E男與F女 8.應繼分之分配為配偶與子女平均,故960萬遺產:丁與B男各分得3分之一,為320萬,A男之應繼分由其子女E男與F女各分得160萬
詳解 提供者:龔祐賢
960萬若是按照遺產稅務來講,甲男的妻子(丁)擁有取得遺產的繼承權利、三胞胎當中的A男與B男也有繼承權利(C女拋棄繼承), 960萬 除 一半 給丁(妻),也就是擁有 480萬遺產。 剩餘480萬,由三人去平均(丁、A、B),再除以10%遺產稅務, 也就是說每人平均取得 160萬 除以 10%遺產稅務, 最終取得158,400元。 丁 : 158,400 + 4,800,000 = 4958,400元 A男:158,400元 B男:158,400元
詳解 提供者:達利瑪
丙得二分之一:480萬 乙 B E F各得餘二份之一除以4:120元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先述明丙之阿姨丁,和甲男之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或配偶,已無姻親關係,結婚合法。 甲之合法繼承人為ABC三人,因C女依法拋棄繼承,剩下A和B,又A與D結婚生下EF(無影響) 故能夠繼承的人為丁、A、B,配偶及直系卑親屬,均分,各得1/3 960/3= 每人各320萬
詳解 提供者:Josey Lu
漏看A已先死亡...SORRY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小米
乙,丁,A,B平均繼承
詳解 提供者:Li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