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繼承人之順序,依民法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以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
2.有因民法1140條之原因,而代位繼承者,以繼承人之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分.
3.繼承人依民法1174條規定得拋棄權,並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4.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除丁外,其子女A男.B男及C女
5.A男先於甲父死亡,由其子女E男與F女,共同代位繼承A男其應繼分
6.其C女拋棄權,並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7.法定繼承人為丁.B男.與代位繼承之E男與F女
8.應繼分之分配為配偶與子女平均,故960萬遺產:丁與B男各分得3分之一,為320萬,A男之應繼分由其子女E男與F女各分得160萬
960萬若是按照遺產稅務來講,甲男的妻子(丁)擁有取得遺產的繼承權利、三胞胎當中的A男與B男也有繼承權利(C女拋棄繼承),
960萬 除 一半 給丁(妻),也就是擁有 480萬遺產。
剩餘480萬,由三人去平均(丁、A、B),再除以10%遺產稅務,
也就是說每人平均取得 160萬 除以 10%遺產稅務,
最終取得158,400元。
丁 : 158,400 + 4,800,000 = 4958,400元
A男:158,400元
B男:15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