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間雇傭契約效力未定。
本件甲19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訂契約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民79),故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受雇於乙公司,該雇用契約尚效力未定,視甲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拒絕同意後始為確定有效或無效。
二、乙丙間買賣契約為有效。
按代理為單獨行為,乙公司得單方向甲為授予代理權之意思表示,而甲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惟代理為一無損益之中性行為,甲就乙公司授予代理權之意思表示得自為收受,不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本件乙公司授權甲代理簽訂買賣契約之行為有效。又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民104),故甲代理乙公司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亦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