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2 條
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本題題目有提到免稅銷售額 應為兼營營業人中的第一種
故押金應該除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