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 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 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 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 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 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據商業會計法之有關會計人員設置之規定如下:
1.商業會計法第5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2.商業會計法第77條:
商業負責人違反第5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