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乙犯強制性交罪,於第一審判決後,法院未教示乙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 理由狀,乙亦於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下,逕行提起上訴,並於上訴 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第二審法院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前,第二審法院 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