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通常為第一手接觸的機關,離刑事案件的發生最為接近,通常記憶、表達較為清楚,警察局筆錄是檢察官辦案最早會接觸到的資料,可見其重要性。有關應注意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07點
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得隨時提出委任書狀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應以電話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不得逾四小時。
(二)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0點
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不得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始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錄音及錄影,應自開始詢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時起錄,至詢問完畢時停止,其間始末連續為之。
(三)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1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法定障礙事由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詢問犯罪嫌疑人。 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各款或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15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其就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五)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25點
詢問犯罪嫌疑人之筆錄,應採一人詢問,另一人記錄之方式製作。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惟應將具體事由記明於筆錄。
參考資料: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https://shuofeng.com.tw/newsdetail_2_2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