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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3203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分別依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規定,說明「地價稅」、 「房屋稅」及「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Su Yu
(一)地價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   1.地價稅稅額計徵基礎-「地價總額」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 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 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2.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5)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二)房屋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   1.房屋稅之稅基-依「房屋現值」課徵   (1)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   (2)而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①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②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③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應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2.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1)房屋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 推定一人繳納。  (2)代繳情形     ①房屋的共有人不為推定一人繳納者,由現住人或 使用人代繳之。其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 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供有人有求償權。     ②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 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③房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代繳,抵扣房租。     ④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 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3)房屋為信託財產情形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三)銷售房屋、土地之「特種貨物稅」之稅基及納稅義務人   1.稅基-「銷售價格」 銷售房屋、土地時,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 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  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不在其內。   2.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     銷售房屋、土地時,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
詳解 提供者:林祐頤

擬答 一.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典權人 3.承領土地,承領人 4.承墾土地,耕作權人 5.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

二.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1.房屋所有人 2.典權人 3.共有,推派一人 4.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5.無使用執照以建照執照,起造人 6.無建照執照,以現住人或管理人 

詳解 提供者:你好Ü థ౪థ

(一)地價稅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其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公有土地或公同共有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6.分別共有土地: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7.信託關係: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土稅3、3-1)

(二)房屋稅

房屋稅按房屋現值課徵之,其納稅義務人如下:

1.房屋所有人: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2.典權人: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3.共有人: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4.管理人或現住人: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5.出租房屋: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6.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7.信託關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房4)

詳解 提供者:lilancute892
一.地價稅之稅基:低價稅稅基世以釣土滴漲價種數額為記散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納稅義務人 1.(土稅3)(納稅義務人) I.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II.前項第1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2.(土稅3-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3.(房4)(徵收之相對人) I.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II.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III.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IV.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V.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1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二)稅基 1.(土稅14) (課稅土地)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2.(土稅15)( 計徵依據) I.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II.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3.(房10)(核價與異議) I.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II.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4.(房11)(評定與公告) I.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1.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II.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詳解 提供者:zeguo2468

地價稅: 1 沒有 超過累進地價按公告地價千分之10計算 2超過累進地價5倍以下者其按公告地價千分之15 3超過累進地價5-10者其按公告地價千分之25計算 4超過累進地價10-15者按公告地價千分之35計算 5 超過累進地價15-20者按公告地價千分之45計算 6超過累進地價20倍者按公告地價千分之55計算 納稅義務人為 房屋所有權人 出典者由出典人 設有地上權者為地上權人 房屋稅之稅率 :1自用為百分之 1.2-百分之3.6 2 做營業使用為百分之3-百分之5 3自治團體以及同鄉會做辦公使用者按百分之2 計 徵納稅義務人 1房屋所有權人2 出典者由出典人3設有地上權者為地上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