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29901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比較英國、美國、法國和德國政府的公務員涵義、範圍及其等級的分類方式。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英國
1.涵義:具王權之臣僕身分,非屬政治任命與司法官之範圍,而以文職人員之能力資格獲得任用,並支領國會所通過之薪給之人員。
2.範圍:支領國會通過之薪給之人員,但不包含政務官及法官。
3.等級分類方式:
(1)高等文官計分7等,「文官長」與「超級常務次長」不列等,一般部會「常次」列一等其次依序為「助次」、「司處長」、「執行長」、「副司處長」、「資深科長」與「科長」。
(2)中下級文官則分七等,為優級執行官、高級執行官A、高級執行官、行政見習官、執行官、行政官、行政助理。
(二)美國
1.涵義:依據美國聯邦公務員法規,指具有任命權者(如總統、軍、政首長...等)任命於公務員體系之人員,依照法令從事聯邦職務之推動,並受有任命權者之監督。
2.範圍:軍職人員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之任命或任用職位。
3.等級分類方式:
(1)政務官:分五級,第一級為部長(如國務卿),其次依序為副部長(如國務次卿)及直屬機關首長、直屬機關副首長及低一層次機關首長、低一層次機關副首長、各委員會委員等。
(2)高級行政人員(SES):分6級,第一級最低、第6級最高,一般公務人員16至18職等得列入高級行政體制。
(3)一般公務人員:以實施「工作評價」與「職位分類」等級為主,下分職組,職組下再分職係,各職係再分15職等(16至18職等劃歸SES,每等再分級,以釐訂俸給)。
(三)法國
1.涵義:依法任命於國家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中具有官職,從事專勤並屬永業性職務者。
2.範圍:一般行政人員、專業人員、科技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與教育人員屬之。
3.等級分類方式:
(1)適用文官法文官法之公務員:分為超類(政務官屬之)、A類、B類、C類、D類;但在適用文官法中,評政院人員、會計審計人員、外交官、領事官、縣政府人員、教育機關人員、警察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等,可作特別規定;除前述人員外,其餘均係全面適用文官法之規定。
(2)不適用文官法之公務員:主要包括法官、武官、公營事業人員,根據契約僱用之人員及地方自治人員。
(四)德國
1.涵義:依據德國聯邦公務員法規定,稱聯邦公務員者,係指在聯邦內或與聯邦直接隸屬之公法社團、營造物或財團,有公法上勤務與忠誠關係存在者。
2.範圍:聯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公法社團或財團服務任職之人員,均屬聯邦公務員。
3.等級分類方式:
(1)政治職:包括政務官,政治任命人員與獲政治任命之最高級事務官,如常次與司處長。
(2)終身職:即永業職常任文官,分高等職、上等職、中等職與簡易職。
(3)試用職:試用期間所擔任之職務,成為終身職公務人員前需經試用。
(4)專業職:具專業技能而獲甄選錄用,與前開終身職公務員之考試任用方式略有不同,訓練與實習方式亦有別。
(5)名譽職:屬兼職而受聘人員,不支領俸給,如選舉投票監察員、陪審官、政府機關顧問等;名譽職不得轉為其他種公務員,其權益救濟方式依其他法令規定之。
(6)撤銷職:指任何時間得撤銷而免職者,公務員關係終止。
(7)臨時職:聯邦公務員法賦予聯邦內部長、聯邦人事委員會或由其指定之獨立委員會例外批准或決定僱用者,不計資歷而謀職受僱用之臨時人員。
(四)各國對公務員之涵義受文化環境影響,如英國認公務員係王之臣僕,至涵蓋範亦未將政務官及法官納入,美國則將軍職排除,法國則有部分不適用文官法而另以法令規定之公務員,德國依性質分類,其中以終身職公務員較接近各國人事行政這門學科所探討之對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