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汙染防治法 第16條 公司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水於海域或相鄰海域之下列地區: 1.生態保育區 2.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區 3.野生動物保護區 4.水產資源保育區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