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定義原則來自蘇哲蘭與克雷西說云:以犯罪為社會現象的一集體知識,其中包含立法、違法的過程,以及對違法的反應,目的是要發展一套廣泛且經過驗證的原理以及對於法律程序、犯罪矯治等有關知識。而犯罪學又可分為狹義、廣義的犯罪學:
- 狹義犯罪學:單指研究犯罪現象和成因
- 廣義犯罪學:除上述之原因外,更包含探討矯正、預防等相關研究
- 近期定義:以科學整合觀點研究犯罪、犯罪人,探討犯罪現象、犯罪發生原因、犯罪學理論、犯罪預防、犯人矯正等範疇,將這些具體研究成果提供刑事立法、司法、執行、政策等作為參考。
刑事司法是以「犯罪」與「刑罰」為核心,從犯罪的形成與出現、政府機關如何對犯罪進行預防、偵查和審判,進而至政府機關如何對違法者執法等一連串過程的實踐,例如:偵查的警政單位、起訴的檢察署、判決的法院、執行的矯正機構。其目標可分為以下四種:
- 應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概念,給予犯罪人痛苦來達到滿足道德的訴求
- 嚇阻:給予犯罪人懲罰使其不再犯罪,具有預防之功效,刑罰的迅速性、嚴厲性、確定性將影響嚇阻之效果
- 隔離:藉由監禁使犯人與社會隔離,達到消極的社會保安功能
- 矯治:藉由各種處遇方式,使犯人悔改,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 兩者都是以實證、科學整合來研究
- 犯罪學偏向犯罪原因的探討;刑事司法偏向犯罪預防的探討
- 兩者關係:犯罪學之研究提供刑事司法擬定對策,並從犯罪學中得到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