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點
1.各機關考績作法不同:日本於國家公務員法作原則性規定,餘授權各機關以命令定之,各機關長官與內閣總理大臣協議訂定規程辦理,做法互異。
2.考列A、B等級有比例限制:列A等者不得超過受考人15%,列B等者不得超過受考人30%。
3.考績結果保密:考績結果由專人保管、不得公開,受考人亦不知被考情形。
4.地方自治團體大部分不辦理考績:係因職員團體反對,認將職員分等給予不同待遇,有失允當,恐破壞團體一致性,除受懲處外,其餘人員每年晉奉一級,職員升遷則由各部課長評議決定。
5.局長及其相當職位人員不參加考績。
6.考績富彈性:對成績優良者得特別晉奉,縮短晉奉時間或一次晉二級;成績不佳者亦不硬性規定非得免職,對是類人員得實施職務上指導或予調動,得鼓勵改過向善。
7.考績不包含平時獎懲:係因日本獎懲與考績係分屬不同法律規定。
(二)優劣得失
1.優
(1)考績實施以命令定之則具彈性,得應機關性質不同而有適當作法,且能隨時代變遷作有效率之修正,以發揮考績之功能。
(2)評定績優者有比例限制,不至於浮濫;然我國考列甲等者雖亦有上限,卻極不合理,豈有優者眾、佳者寡之限制方式,以致無法鑑別出有真才實學者,卻令才能普通者得搭便車位列同等,牛驥同一皂,雞棲鳳凰食,早已失卻考績獎優汰劣之基本精神。
(3)因考績不公開,長官免受人情壓力,不致使部屬不快。
(4)除考績實施方法富彈性外,結果處理方法亦然,對優良者予以獎勵,不良者給予改進機會,此具人性化之措施,得提升與促進工作效率。
2.劣
(1)考績授權由機關作彈性運用自有其缺點,不失為機關首長私相授受之工具,雖其命令制定有一定嚴謹程序,然玩弄文字、預留裁量空間乃立法者一貫作風。
(2)考列優良者有人數限制,則難免產生輪流考績現象,此於我國更為明顯。
(3)考績無升遷、訓練及獎懲結合,則降低獎優汰劣效能。